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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高级中学学生管理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作者:小小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维护学校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出合格的中学生,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其情节轻重,除批评教育外,分为下列几种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实验高级中学学生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三条 考试作弊、旷考

1、初次作弊(包括协同作弊)情节不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

2、替他人考试或叫他人替考者;没有不正当理由,无故不参加考试者,给予记过处分。

3、两次以上作弊或窃取试题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四条 旷课

未经班主任或政教处批准,无故缺课者为旷课。旷课时间为一学期累计旷课天数。旷课包括无故不上自*、早操、课间操、开会及其他规定的集体活动;迟到或早退三次作一次旷课处理,每天按10节课计算。

1、旷课1-2天,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3-4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5-6天,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7-9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10天,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扰乱校园公共秩序,妨害他人

指在公共场所哄闹、滋事、骂人打架、违反各场所规章制度,不听劝告;在校内藏匿携带管制刀具;随意点火或乱扔易燃易爆物品危及他人和财产安全;违反教室、宿舍管理规定;在教室走廊踢球,在教学区追逐打闹;在校内打扑克下棋;破坏环境卫生;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或弄出很大声响影响他人学*和休息;不按时作息;勾结或帮助别人威胁、恐吓本校学生;以各种形式给班级荣誉造成较大损失;课堂上影响老师讲课或与老师争吵等行为。凡有上述问题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情节较轻,给予警告处分。

2、情节较轻,但态度不好,或情节较重,但认错态度好,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情节较重,认错态度不好,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情节或后果严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六条 骂人、打架

1、在校园内恶语谩骂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情节较轻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

3、动手打人,给别人造成伤害,除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等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打架过程中,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进一步恶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寻衅聚众斗殴打架者;找同学或勾引社会青年聚众斗殴打架者;持械打架,情节极为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

除赔偿外

1、造成十元以下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十元到五十元损失者,给予记过处分。

3、造成五十元到一百元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造成百元以上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私拉电线安装电器,除没收电器外,并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火灾或发生伤害事故的开除学籍。

第八条 偷盗公私财物

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款物外

1、偷吃他人食物,给予警告处分。

2、有盗窃动机,作案未遂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4、作案价值50元以上1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犯有本条各款受到公安部门处罚者,或小偷小摸屡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勒索和诈骗钱物

1、勒索或诈骗价值十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作案价值在十元以上或累犯,开除学籍。

3、伙同社会团伙进行作案的,开除学籍。

第十条 赌博

除没收赌具和财资外

1、提供赌具或场所者,给予记过处分。

2、初次参加赌博,赌资在一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参赌两次以上者或赌博组织者,开除学籍。

第十一条 吸烟、喝酒

1、吸烟、喝酒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回家反省一周。

2、第二次吸烟、喝酒者,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读、传不健康读物和谈情说爱

1、读淫秽、凶杀等不健康的读物,给予记过处分。

2、将淫秽、凶杀等不健康的读物借与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在校内谈情说爱并能主动认错改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在校内谈情说爱,态度恶劣,影响极坏者,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不服从管理

1、不服从班主任管理,在班内拉帮结伙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不服从教师、学校值班人员、保卫、卫生、宿舍等管理人员、学生会等管理,影响学校教学或正常教学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私自外出

1、私自外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第二次私自外出者,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进游戏机房、网吧、酒吧、KTV、营业性舞厅等

1、凡进以上场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进以上场所彻夜不归者,一经查实,开除学籍。

3、未经管理人员批准,爬出公寓楼翻墙外出者,一经发现,开除学籍。

第十六条 伪证、包庇,报复

1、对违法、违纪知情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凡为违法、违纪者作伪证或包庇,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3、给违法、违纪人出谋划策,或为违法、违纪人提供便利,干扰调查处理或不配合调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对反映问题的同学进行报复者,按原违纪行为处分再加一级给予处分,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

第十七条 校园内严禁使用手机,初次违纪使用手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责令其回家反省一周;第二次违纪使用手机,给予劝退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公安部门的传讯,情节轻微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受处罚(警告、罚款、拘留)的,开除学籍。

第十九条 凡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相近条款给予处分。凡触犯国家法律的,送交公安机关依法惩办,并同时开除学籍。

第二十条 处分累加

1、受过警告处分,仍不思悔改,继续犯同样错误或又犯新错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受过严重警告处分,仍不思悔改,继续犯同样错误或又犯新错误者,给予记过处分。

3、受过记过处分,仍不思悔改,继续犯同样错误或又犯新错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受过留校察看处分,仍不思悔改,继续犯同样错误或又犯新错误者,开除学籍。

第三章 处分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二十一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发生后,先由班主任查清事实,整理出详细的调查材料,根据所违纪学生的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和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态度,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政教处,政教处核实后,根据本条例做出处理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必须报学校办公会研究做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凡被处分的学生本学期思想品德评定为不及格,本学期内不准评优。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间一律转为试读生,试读期间再违犯校规校纪者,开除学籍。

第二十三条 凡给学生处分,一律予以通报。

第四章 撤销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学期的考察,确有悔改表现的,可按下列程序解除处分。

1、由本人写出思想表现总结,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2、全班同学讨论通过,团支部、班委会研究同意并写出签定,分别签名,连同本人申请一同交班主任。

3、班主任进行核查,报政教处共同研究做出审批,解除处分。

第二十五 受处分一般时限为一学期。期满如果表现好,可按期撤销处分。在处分期间进步很大,表现突出以及受到学校或上级奖励者,可提前撤销处分;若表现不好或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所说以上处分均包含本身在内(如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政教处负责解释且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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