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作者:小小条
应急管理部令第19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于2025年12月 12日修订通过,2026年6月1日起施行。其相关条款明确:取消复审、6年换证及换证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将于2026年6月1日施行)与2015年第二次修正的版本相比,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结构更为清晰,要求更为具体,同时也体现了“放管服”改革和便民高效的原则:
一、整体结构调整与职责划分更清晰
1.明确并调整了主管机关职责:
新规第七条明确将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统筹指导监督)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考核发证等)的职责分开。
新增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及其省级对应部门对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管理职责,体现了对矿山安全的特别重视和监管体制的变化。
明确了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部门实施具体工作。
二、特种作业人员条件与培训方面的变化
2.文化程度要求细化:
新规第六条明确,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天然气、冶金、有色、烟花爆竹特种作业人员需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新增规定: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首次取证的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这提高了部分高风险岗位的准入门槛。
3.免培范围扩大:
新规第九条在原有“取得相应学历毕业生可免培”的基础上,新增:“持有合法有效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从业人员,申请与其职业技能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可以免予安全技术培训。”这体现了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认可,促进了技能人才发展。
4.培训实施方式更灵活:
新规第十条强调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培训为主,并明确了委托培训时本单位仍负主体责任,这赋予了企业更多自主权。
5.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化:
新增第十一条,要求培训机构需向监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培训条件并承诺内容属实,监管部门需公示机构信息。建立了培训机构报告和公示制度。
新增第十三条,明确培训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年(旧规为3年)。
三、考核与发证流程的优化与严格化
6.考核实施分离更明确:
新规第十六条明确安全技术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可以委托考试机构具体实施”,并强调使用全国统一的考核标准、题库和系统,提高了考试的规范性和公平性。
要求考核发证机关合理布局考试点。
7.考试过程管理更严格:
新增第十七条,要求考试点对考试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完整留存考试系统数据。明确了考试机构/考试点不得从事相关培训活动(“考培分离”)。
新增考试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年。
8.考试申请与流程调整:
新规第十八条允许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提出考试申请,增加了便利性。
新规第二十条调整了考试流程: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实际操作考试。并规定实际操作考试不得超过5次,否则需重考理论。明确了考试申请通过后需在3年内完成考试。
明确了每次考试不合格可按规定免费补考。
9.发证时效与证书形式:
新规第二十二条将发证审查时限从旧规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细化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决定,逻辑更严谨。
新规第二十三条明确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旧规为每3年复审1次,6年换证),取消了定期复审制度,简化了流程。并明确实体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四、 换证与延期规定的调整
10.换证流程简化:
新规第二十七条将换证要求明确为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完成理论培训和理论考试,并在届满前60日内提出申请。取消了旧规中每3年一次的复审,换证时无需再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新规第三十条明确换证后,新证的初领日期保持不变,有效期自旧证截止日计算。
11.延期换证规定:
新规第二十八条明确了因服兵役、出国等特殊原因的延期换证程序,延期最长不超过2年,延期期间不得作业。
12. 证书失效处理:
新规第二十九条明确了证书失效后,失效1年内可按换证办理,超过1年需按首次取证办理,规定了清晰的补救路径。
五、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的强化与细化
13.新增培训机构、考试点监督检查重点(第三十二、三十三条)。
14.对持证人员不正当手段的处罚:
新规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对以欺骗、贿赂、作弊等手段取得证书的行为,除撤销证书外,新增了“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并规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5.生产经营单位责任强化:
新规第三十九条新增了对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的罚款规定(2万以下,逾期不改2-5万)。
新规第四十条将使用无证人员作业的罚款上限与《安全生产法》衔接,并新增了对安排使用伪造、变造或他人证件作业的同等处罚。
16.培训机构与考试点罚则具体化:
新规第四十一条新增对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罚款。
新规第四十二条细化并援引《职业教育法》对培训机构教学质量低下等情形进行处罚。
新规第四十三条详细列举了考试点的多项违规行为及处罚(停止委托业务),并新增对未全程录音录像的处罚。
17.考生违规处理:
新规第四十四条新增对考生提供虚假材料、考试作弊等行为的处理(取消资格、成绩无效、停考1年)。
18. 事故责任关联:
新规第四十六条明确对事故责任特种作业人员,可暂停或撤销其操作证。
六、其他重要变化
19. 证书信息管理:多次强调将证书信息上传至全国统一的证书查询平台,便于社会监督。
20. 与其他部门证书的衔接:新规第二十五条提及与住建、市场监管部门证书的衔接办法将另行制定,为后续融合留有空间。
21. 实施日期:新规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旧规同时废止。
新规定在保持监管核心要求的基础上,呈现出“简化流程、强化监督、严格惩处、技术赋能、便民高效”的特点。通过延长证照有效期、简化换证程序、认可多种资质免培、推广电子证书等方式便利企业和从业人员;同时通过全国统一考试系统、全程录音录像、严格机构与人员罚则等方式,进一步规范培训考核市场,压实各方责任,旨在从根本上提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水平。
变化一:取消一般工种的学历限制
原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应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化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新规定:除煤矿、矿山等领域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化品、首次取证的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及以上文化程度。
其他一般工种:如低压、高压、焊工、登高等特种作业人员不再有学历的限制要求。
■ 变化二:取消3年复审,实行6年换证
原规定:操作证有效期6年,但需每3年复审,办理时间为到期前60天。
新规定:取消每3年复审要求,仅需按6年有效期换证,需在届满前6个月内完成培训和考试。
提醒:查看操作证书,有效期在26年12月到期的,在26年6月后即可报名进行换证培训和考核。
■ 变化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换证的,有缓冲期
原规定:未按期复审操作证失效,后续只能按初训重新办理。
新规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失效,但失效≤1年的,仍可按换证办理,失效>1年的按初训办理。且因服兵役、出国等特殊情况,在有效期内提交身份证明和佐证材料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可申请最长不超过2年的延期换证。
需注意:证书失效期间不得从事特种作业!!换证后的有效期起始时间是按原证书有效期截止时间计算的——若超期1年(不满)换证后,还剩5年又要换证;延期2年换证后,还剩4年又要换证。
特别提醒:26年6月1日之前的仍按旧规定执行,到期必须复审,若不复审,操作证失效!!
变化四:考试政策变化,增加补考次数
原规定: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均允许补考1次,未通过需重新培训。
新规定:自考试申请通过起3年内完成考试,且不得超过年龄条件上限。
理论考试不限次数,理论合格后,方可进行实操考试,实操考试最多5次,5次后理论成绩作废,考试收费标准以考试机构公示为准。
每次理论或实操考试不合格,可以按规定免费补考(目前为当场安排)。
变化五:违法处罚加倍,核查责任在单位
原规定: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规定: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严格核查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安排使用伪造、变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他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作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5 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 19 号令,2026 年 6 月 1 日施行)对比 2015 版(原安监总局令第 30 号,2015 年修正),核心修订聚焦立法依据、培训免考、管理权责、证书管理、法律责任、便民措施等方面,以下是系统对比与关键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修订维度 | 2015 版(旧版) | 2026版(新版) | 修订意义 |
立法依据 | 仅列《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 | 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衔接职业教育体系,强化培训与学历 / 技能等级的衔接 |
培训免考 | 无学历 / 技能等级免培训条款 | 1. 中职 / 技校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申请对应专业特种作业证,经同意可免培训;2. 持合法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申请对应特种作业证可免培训 | 减少重复培训,降低取证成本,促进技能与岗位匹配 |
监管主体 | 以 “安全监管部门” 为主 | 1. 应急管理部统筹全国,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考核发证;2.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统筹矿山领域,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考核发证;3. 可委托市级部门实施考核发证 | 厘清 “应急 + 矿山” 监管分工,压实分级责任,提升效率 |
人员条件 | 统一要求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 1. 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等特种作业人员:初中及以上;2. 危险化学品、首次取证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高中及以上 | 高危领域提高学历门槛,适配高风险作业的安全技术要求 |
证书管理 | 每 3 年复审,6 年换证 | 取消 3 年复审,改为 6 年直接换证(特殊情况可延期,以配套细则为准) | 简化流程,减轻企业与从业人员负担,提升合规便利性 |
法律责任(罚款) | 1. 未建档案:无明确罚款;2. 无证上岗:限期改正可处 5 万以下,逾期停业整顿并处 5-10 万,责任人 1-2 万 | 1. 未建档案:限期改正处 2 万以下,逾期 2-5 万;2. 无证上岗:按新《安全生产法》,限期改正处 10 万以下,逾期停业整顿并处 10-20 万,责任人 2-5 万 | 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
考培分离 | 原则提及,无刚性约束 | 明确 “考培分离” 为核心原则,考试点不得从事相关培训,违者停止委托考试业务 | 杜绝 “考培一体” 带来的作弊与质量隐患,保障考核公正 |
考试与取证 | 审核发证时限较长,补考规则较严 | 优化考试流程(如实操考试可当场补考,理论不限次数),压缩审核发证时限(配套细则明确) | 便民提速,提升取证效率 |
禁止行为 |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证书 | 新增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使用伪造 / 变造证书或他人证书的人员上岗” | 从 “个人违规” 延伸到 “单位责任”,全链条杜绝证书造假 |
本次修订以 “从严监管 + 便民利企” 为核心,既通过提高高危领域门槛、加重违法处罚强化安全底线,又通过免培训、简流程、明权责降低合规成本,对生产经营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均产生重大影响,建议提前梳理人员档案、培训计划与证书状态,确保平稳过渡。
(适用时间:即日起至 2026 年 6 月 1 日,核心目标:平稳衔接旧版与 2025 新版规定,避免违规)
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9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25年12月12日应急管理部第31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 王祥喜
2025年12月17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换证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换证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考培分离、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无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症、帕金森病、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且无妨碍安全作业的身体缺陷;
(三)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四)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天然气、冶金、有色、烟花爆竹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首次取证的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七条 应急管理部统筹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换证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换证工作。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换证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换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换证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第八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换证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应急管理部门或者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二章 培 训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包括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申请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安全技术培训。
持有合法有效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从业人员,申请与其职业技能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可以免予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机构或者通过应急管理部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培训。
不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机构或者通过应急管理部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或者通过应急管理部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保证安全技术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应当将安全生产培训条件书面报告从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者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承诺报告内容属实,并在报告作业类别或者操作项目范围内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的培训场所、培训项目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向从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者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培训机构的基本信息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按照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情况,规范安全技术培训档案管理。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年。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当保证培训质量,自觉接受监督,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期间,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保障相关待遇。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安全技术考试和资格审核。安全技术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可以委托考试机构具体实施;资格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技术考试应当执行全国统一的考核标准,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题库和考试系统。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行建设或者委托相关单位设置符合规定的考试点,并结合实际合理布局考试点数量,为安全技术考试提供必要的场所及相应条件。
第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材料目录等进行公示,便于公众查阅。
考核发证机关或者其委托的考试机构应当公示考试收费标准、申请考试所需材料目录,规范考试档案管理。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年。
考试点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公示考试流程、考试规则、考场纪律、考试注意事项等信息,对考试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完整留存考试系统数据。
承担安全技术考试任务的考试机构、考试点,不得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培训活动。
第十八条 申请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的人员,应当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向考核发证机关或者其委托的考试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考试报名表、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学时证明、个人健康承诺书、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有学历条件要求的,还应当提供学历证书复印件或者其他学历证明材料。可以免予安全技术培训的,应当提交学历证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材料。
考核发证机关或者其委托的考试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内容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者其委托的考试机构应当定期制定发布安全技术考试计划,并在收到申请后60日内组织考试。
第二十条 安全技术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均合格的,视为安全技术考试合格。
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实际操作考试;实际操作考试不得超过5次,仍不合格的,申请人应当重新参加理论考试。
每次理论考试或者实际操作考试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费补考。
申请人应当自考试申请通过之日起3年内完成安全技术考试,且不得超过特种作业人员年龄条件上限。
第二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者其委托的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向其考试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证书申领表。
特种作业人员申领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培训学时证明、考试合格材料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并将证书信息上传至全国统一的证书查询平台,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应急管理部统一式样、标准,实体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或者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核后办理。
第二十五条 依法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申请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换 证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应当换领新证。
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换证的,应当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完成相应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理论考试,并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向考核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培训学时证明、考试合格材料等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因服兵役、出国(境)工作学*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换证的,可以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向考核发证机关提出延期换证申请,并提交持证人的身份证明和相关佐证材料。延期时间自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延期期间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换证或者延期换证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时失效。需要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失效未超过1年的,按照换证办理;失效超过1年的,按照首次取证办理。证书失效期间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第三十条 申请换证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换发特种作业操作证,并将证书信息上传至全国统一的证书查询平台;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换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初领日期保持不变,有效期的起始时间按照原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时间计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考试机构、考试点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换证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在对本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培训所具备的条件、培训管理制度执行、培训过程管控、培训档案建立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考试机构、考试点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所需要的条件、落实考试工作职责、建立考试档案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作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自特种作业操作证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死亡或者身体条件已不能满足本规定要求,无法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撤回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且未换领新证或者换证不通过的。
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严格管理,核查其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做好培训、报考、换证的组织工作。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出租、出借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非法使用他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使用伪造、变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他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考试机构、考试点的有关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换证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严格核查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安排使用伪造、变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他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培训机构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责令暂停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招生、限期整顿;逾期未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止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一)不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导致培训内容严重缺失的;
(三)为特种作业人员提供虚假安全技术培训学时证明,帮助骗取考试资格的。
第四十三条 考试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委托考试业务,不得再承担考试任务: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要求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承担考试任务机会的;
(三)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培训活动的;
(四)窃取或者泄露试题及试题答案的;
(五)纵容、组织考试作弊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六)故意删除、故意丢失、伪造或者篡改考试系统数据的。
考试点未对考试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考试业务3至6个月;逾期未改正的,停止委托考试业务,不得再承担考试工作。
第四十四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生的考试资格,已经通过的考试成绩无效,考核发证机关给予停考1年的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考试的;
(二)考试过程中有贿赂、作弊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作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特种作业人员,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暂停或者撤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0年5月24日公布,2013年8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5月29日第二次修正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来源:应急安全宝典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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