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作者:小小条
17 世纪初,斯图亚特王朝入主英国,詹姆斯一世(1603–1625 年在位)奉行 “君权神授” 理论,认为国王的权力直接来自上帝,不受议会或法律的约束。他频繁绕开议会征税,强行推行宗教政策,并设立特权法庭,严重侵犯了贵族、新兴资产阶级和普通民众的传统权利。其子查理一世继位后,延续甚至加剧了这一专制倾向。1625 年,查理一世为应对与西班牙和法国的战争,急需巨额军费,遂召开议会要求征税。然而,议会成员对国王长期无视法律、擅自征税、滥用权力的行为深感不满,拒绝批准拨款,除非国王首先纠正其越权行为。这一对峙局面最终催生了《权利请愿书》的诞生 [1]。

1628 年,英国国会向查理一世正式提交《权利请愿书》,要求国王承认并遵守一系列基本法律原则。其核心内容包括:(1)未经议会同意,不得征税:明确否定了国王 “自行征税” 的权力,重申 “无代表,不纳税” 的宪政传统,保障议会的财政控制权。(2)和平时期不得实行军事管制:禁止在非战时状态下驻军于民宅,防止军队成为国王压迫人民的工具。(3)不得任意拘捕或监禁公民:强调人身自由不可侵犯,任何拘押必须有合法依据和司法程序。(4)不得设立特别法庭或擅自行使司法权:维护普通法体系,防止国王通过星室法庭等特权机构规避正常司法程序 [2]。这份文件是对自《大宪章》(1215 年)以来英国自由传统的系统性重申。它以法律语言明确划定王权的边界,标志着议会开始以集体意志对抗君主专断 [3]。
查理一世起初被迫接受《权利请愿书》,但并未真正遵守。1629 年,他解散议会,开启长达十一年的 “个人统治” 时期(1629–1640),史称 “十一年暴政”。在此期间,他继续强行征税、监禁异见者,彻底背弃了《权利请愿书》的承诺。这一行为激化了社会矛盾,于 1642 年导致英国内战爆发。议会派与保王派展开激烈斗争,查理一世于 1649 年被处决,英国短暂建立共和国。虽然此后君主制复辟,但《权利请愿书》所确立的原则已深入人心,成为不可逆转的宪政共识 [4]。
《权利请愿书》虽以 “请愿” 为名,实则具有宪法性文件的实质。它为 1689 年《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的诞生铺平了道路,后者正式确立了议会主权和君主立宪制。美国独立后制定的《权利法案》(1791 年)也深受其启发,将 “正当程序”、“禁止无理搜查与扣押” 等原则写入宪法。可以说,《权利请愿书》是现代宪政思想的重要源头之一 [5]。
1660 年,查理二世在 “王政复辟” 中重返英国,结束了克伦威尔时期的共和统治。然而,复辟后的王权并未完全接受议会的约束。政府仍常以 “国家安全” 或 “政治异见” 为由,秘密逮捕和长期羁押政敌,且不给予公开审判的机会。这种任意拘押的现象引发了广泛不满,议会中的辉格派尤其担忧专制回潮。 在此背景下,议员们推动将早已存在的 “人身保护令”(Writ of Habeas Corpus)制度正式成文化,以法律形式确保其执行效力 [6]。
“人身保护令” 最早可追溯至 12 世纪亨利二世时期,是普通法体系中一项重要的司法救济手段。其基本原理是:法院有权命令拘押机关将被拘押者带到法庭,说明其被羁押的法律依据。若理由不成立,法院可立即下令释放 [7]。
1679 年,国会通过《人身保护法》,将 “人身保护令” 这一普通法原则系统化、程序化、强制化,其核心内容包括:(1)任何被拘押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如家属、律师)均可向高等法院或王座法院申请 “人身保护令”;(2)法院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通常为数日)审理申请;(3)拘押机关必须在 24 至 48 小时内将被拘押者带至法庭,并提交书面理由;(4)若法院认定拘押无合法依据,必须立即释放;(5)法律明确禁止 “无限期羁押” 或 “秘密监禁”[8]。
《人身保护法》不仅适用于政府行为,也可用于私人拘禁。例如,1771 年,英国法院曾向一名奴隶主发出人身保护令,要求其将被囚禁的奴隶带到法庭。法官曼斯菲尔德勋爵在审理后裁定,英国法律不承认奴隶制,该奴隶随即获得自由。这一案例成为废除奴隶贸易的重要先例 [9]。此外,在战争或叛乱时期,政府虽可暂时 “中止” 人身保护令(如拿破仑战争、美国内战期间),但这种中止必须由议会明确授权,且被视为例外而非常态,体现了 “法治优先” 的原则 [10]。
《人身保护法》被誉为 “自由的第一道防线”、“宪政的试金石”。它确立了 “任何人不得被任意剥夺自由” 的基本原则,使司法权成为公民对抗权力滥用的有力武器。正如英国法学家威廉・布莱克斯通所言:“人身保护令是保障个人自由最有效的法律手段。”[11] 该法不仅在英国本土产生深远影响,更被移植到英属殖民地,成为印度、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宪法第 1 条第 9 款明确规定:“人身保护令之特权不得中止,除非发生叛乱或入侵时公共安全确有需要。” 这正是对英国传统的继承与发展 [12]。
《权利请愿书》和《人身保护法》以法律的形式将 “法治”、“自由”、“权力制衡” 等理念制度化,宣告了 “权力必须受到约束”、“自由必须受到保护” 的普世价值,为宪政体制的建立奠定了坚实基础。它们虽相隔半个世纪,却一脉相承,体现了英国 “渐进式宪政改革” 的特色:不依赖剧烈革命,而是通过法律文件的积累与司法实践的推动,逐步限制权力、扩展自由。从《大宪章》到《权利请愿书》,再到《人身保护法》和《权利法案》,英国用近五百年的实践,走出了一条以法律驯服权力的道路。这说明,自由并非与生俱来,而是通过一代代人对权力的警惕、对法律的坚守、对正义的追求而赢得的。这两部法律告诫人们,人的命运是通过法律程序而非政治意志来决定的 [13]。
[1] 阎照祥。英国政治制度史 [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86-87.
[2] 程汉大。英国政治制度史 [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102-103.
[3] [英] G.R. 埃尔顿。英格兰史(1200-1640)[M]. 王觉非,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235-236.
[4] 钱乘旦,许洁明。英国通史 [M]. 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118-119.
[5] [美] 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下)[M]. 吴象婴,梁赤民,译。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278-279.
[6] 阎照祥。英国政治制度史 [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101-102.
[7] [英] 威廉・布莱克斯通。英国法释义(第一卷)[M]. 游云庭,缪苗,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138-139.
[8] 程汉大。英国政治制度史 [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115-116.
[9] [英] 艾伦・麦克法兰。英国个人主义的起源 [M]. 管可秾,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156-157.
[10] 钱乘旦,许洁明。英国通史 [M]. 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132-133.
[11] [英] 威廉・布莱克斯通。英国法释义(第一卷)[M]. 游云庭,缪苗,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142-143.
[12] [美]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 [M]. 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290-291.
[13] [英] 汤因比。历史研究(下)[M]. 曹未风,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64:31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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