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2-03 01:35:12作者:51data
深化“三零”建设平安信阳
大量货物被运送到仓库储存,但货主将货物留下后消失了。仓储费用如何回收?
近日,罗山县法院灵山法庭成功化解了一起因货物存放引发的矛盾纠纷,圆满解决了困扰当事人两年之久的难题,得到了当事人的衷心感谢。01
案例回顾
2021年1月,李某(化名)在老王(化名)租用的仓库内临时存放取暖炉等货物300件。双方约定的保管时间为一个月,费用为1500元。如果超过时限,将按每天50元计算。
很快一个月就到了,但存放货物的李不见了。这一消失就是将近两年。近两年来,老王不仅联系不上李某,还需要支付李某存放货物的房屋租赁费。这件事成了他的一块心病。
无奈之下,他只好将李某起诉至罗山法院灵山法庭。02
调解过程
灵山法院受理该案后发现,本案虽未签订正式仓储合同,但当事人之间的仓储合同关系明确。因为李以前的联系方式被停止了,我也消失了。为了正确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
承办法官连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走访了被告人李的户籍所在村。经过走访得知,李某常年不住在村里,随后经过村委会的多次询问,法官终于摸清了李某目前的联系方式。
法官联系李某后,向其讲明利害关系,并立即联系原告通过远程视频调解方式为双方开展调解。调解过程中,李某称因经营困难,生意不景气,货物滞留无法销售,仓储租金逐渐上涨。
我感动得放弃了这批货,没有再联系原告。法官向双方释法说理,并根据实际情况,着手帮助双方策划调解方案。经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沟通协调,原、被告双方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对有争议的仓储费做出让步。李同意支付一年的仓储费,其余费用通过储存货物支付,由原告自行处理。
至此,因货物存放引发的矛盾纠纷得到圆满解决,老王两年的“心病”终于圆满解决。03
法官声明
事实上,这起仓储合同纠纷已经涉及到我们生活中常见的一项权利,留置权的行使。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留置权是指当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动产,并就该动产拍卖、折价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因李未按约定时间取走仓储货物且未支付仓储费,其与王之间已形成基于仓储合同的债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王粲对储存的货物行使留置权以确保他的合法权益。(罗山县法院胡兴峰)